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洒水车--高速公路各地自定“超时费”标准 三

作者:湖北凯威隆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1469 发布时间:2012-06-03

征“超时费”是有罪推论?

实际上,国内目前包括河北、吉林、重庆、福建、安徽等多地政府已经有针对性地出台了对 “无正当理由和证据”的“超时车”征收“超时费”的规定。

这种地方性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是否真正合法?

“无论地方政府规章,还是规范性文件,都是政府通过行政行为制定的。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任何形式的政府行政行为,都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遵循法定的程序。现《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文件都没有对所谓的‘超时费’进行规定,各地政府有关‘超时费’的规定缺少法律依据,因此是不合法的。”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蔡乐渭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说。

“不能否认,现实中‘超时’存在‘换卡’逃费者,然而,司机也完全可能因为在服务站休息等原因导致‘超时’,休息行为是司机的权利所在,没有任何违法之处,要求他们承担超时费是不合理的。”蔡乐渭说。

尽管很多地方明确规定对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住宿或维修的车辆的司机不收超时费,但蔡乐渭认为:“这是一种有罪推定的思维,违背基本的法治理念。”同时,有的司机的确是在车上休息,不能提供住宿凭证,要求他们因不能“提供证据”就承担超时费也是不合理的。他认为,应由收费方举证被罚者具有逃费行为。

基于“换卡逃费”行为存在的客观性,“超时费”将来有没有可能被正式纳入《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

胡方俊认为,“超时费”在合理解释及相关凭据证明下可以免于收取,具有一定的不严肃性,今后很难真正将“超时费”纳入条例中,没有法律依据和标准,规范自然也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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