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机动车环保有新规 没有环保标志不得上路
从有关部门获悉,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第 13 次会议已经批准了《济南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济南将实行环保合格标志管理制度,在用机动车未取得环保合格标志的不得上路行驶。
条例规定,机动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省规定的排放标准。超过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从外地转入济南市的机动车,也要符合济南市机动车同类车型注册登记现行的排放标准并进行排气污染检测;不达标或检测不合格的,也将无法办理机动车转入手续。在济南市登记的机动车除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外,实行环保合格标志管理制度。环保合格标志分为绿色和黄色。在用机动车如果没有取得环保合格标志,将不得上路行驶。
办理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按照国家规定免于安全技术检验的,不需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环保部门直接核发绿色环保合格标志。排气污染检测合格的,对符合国I标准(含)以上的汽油车和国 III标准(含)以上的柴油车,核发绿色环保合格标志;对其他符合出厂时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合格标志。
如果应当取得环保合格标志而未取得环保合格标志上路行驶的,将被处200元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环保标志的,将被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